解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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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23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安監總局第一部職業健康安全規章,標志著我國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朝著法制化、規范化邁出了一大步。為做好23號令的宣貫工作,本文圍繞該法令作出詮釋和解讀,以引導企業更好的承擔起職責、幫助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安監部門是執法主體
《暫行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而制定,其中,“職業危害“被定義為: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008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職業健康監管職責進行界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新設兩項義務
《暫行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按照該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將職業危害及后果如實告知職工;二是對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三是建立企業內部的監督隊伍;四是對職工進行必要的體檢、為職工建立健康檔案;五是給有職業危害的崗位職工配備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六是對危險崗位的工藝設備及時更新改造,嚴格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生產經營單位新設兩項義務:一為將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相關文件報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二為將職業危害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企業檢測和評價的頻次具體為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按照情節輕重,安監部門對26種生產經營企業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向違規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讓企業擔當防治責任
對于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現有的政府監管力量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顯得相對薄弱,必須進一步切實加強。
國家安監總局職能調整后,設立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并要求各省、市、縣設立對應處室、科室。
政府的監管力量再加強,也不可能做到對生產經營企業一對一監管,應盡快理順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的體制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生產經營企業真正擔負起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
各公司要認真貫徹落實該《規定》,強化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逐步建立健全科學、完善的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實現職業健康工作向前發展。